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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已成优质资产,如何防范非法变现

来源:中国科技信息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1-12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资产属性 随着以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物联网和区块链等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的推进,我国数字经济正飞速发展,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,深刻改

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资产属性

随着以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物联网和区块链等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的推进,我国数字经济正飞速发展,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,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消费行为。据报道,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.3万亿元,占GDP的34.8%。数字经济以“新基建”为基石,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。无论是规模庞大的电商平台、社交媒体平台,还是日渐茁壮的旅游出行平台和教育医疗平台,都牢牢抓住了大量用户并以各种方式获取了海量个人信息。显然,个人信息除了与人身安全相关,还涉及个人财产方面的利益,因为它能被通过各种途径变现。因此,个人信息具备资产属性,是优质的数据资产。个人信息泄露往往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损失,有时甚至让其背上大额债务。

互联网浪潮汹涌至今,个人信息使用已是泥沙俱下。第45次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》显示,截至2020年3月,我国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,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,对应的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.04亿,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.3%。不可否认,各个应用程序提供商业服务,要求人们注册并登记适当的个人信息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,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站、移动终端和智能App,个人信息已泛滥网络。

但是,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实际投入,都远不能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。或是贪些许便利手机号码随处留,或是隐私意识薄弱快递单据随手扔,甚至多个App或网站都采用相同账号,用户名和密码“全网通”,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。数字化经济时代,早已有多方黑手伸向了这块“资产”。商业机构精心搜集以谋取商业利益最大化,黑产组织盗买倒卖努力薅羊毛,网络垃圾防不胜防,网络诈骗屡禁不绝。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,公民意识不足,监管发展滞后等因素,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很少能得到知情权、异议权和索赔权等权利方面的切实保障。

个人信息资产变现的两大方式

第一种是科技公司信息搜集从量变到质变式的垄断谋利。我们在各大网店里购物,通过招聘网站求职,利用社交程序联系亲友,点点鼠标敲敲键盘的背后,衍生了海量的个人相关信息……我们的买卖偏好、浏览足迹、社交通讯录等,事无巨细都被科技公司的平台一一记录存储。

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,科技公司凭借由此获取的海量数据,以及各关联平台间错综复杂的交互关系,创造了全新的信息竞争关系和信用评估体系。互为竞争对手的科技公司之间互相封锁,几乎不存在信息交换和共享,从而形成了若干具备一定垄断能力的数字寡头。无数个人信息汇聚而成的全民大数据,成为了科技公司最重要的数字资产。客户们因此被贴上各种面值的标签,明码标价竞拍给第三方,成为了被卖的商品。

第二种是网络黑产通过盗用倒卖个人信息以非法手段谋利。有些不法分子锁定目标后,伪装成相关机构的从业人员,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角色扮演,例如扮成司法机构办案员和互联网平台客服等,从宣传引导到电话交流,步步精心,循循善诱,令网络另一端的潜在受害者真假难辨,禁不住压力或诱惑主动给对方账户汇款。亦有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信息管理不完善的漏洞,非法盗取他人个人信息,以他人向多个机构打白条大额消费,或直接申请贷款纳入自己腰包。

而永远滞后一步的受害者报案、挂失和举证等步骤,也远没有无障碍通道可选,无形之中也为犯罪分子抹去作案踪迹提供了掩护,难以为受害者挽回损失。

欧洲个人信息保护经验

欧洲一直位于世界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展前列。其个人信息保护起源于个人的住宅等传统隐私信息的保护,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。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,IT技术推广使得个人信息收集电子化,个人数据的资产属性通过名目繁多的数据匹配、分析和使用逐渐凸显,欧洲各成员国开始推动个人信息的保护。

《1981年个人信息保护公约》,确立了延用至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范围,并对个人信息的概念、保护原则和跨国传输等作了初步规定。《1995年个人信息保护指令》的出台,把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“工作机构和职责的专门化”高度。随着数字经济的大发展,个人信息成为许多公司掌握的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。

2018年正式实施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,其核心目的在于数据保护与发展数字经济。条例明确要求,政府和机构均有义务保护因为业务需要,所搜集和处理的个人数据,且只要涉及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,无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,都适用GDPR。GDPR还要求企业设立数据保护官,对企业及员工提供相关培训,并配备了空前严厉的惩罚措施,即如发现严重违规,最高可罚2000万欧元或企业上一财年全球营业总额的4%,以较高者为准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科技信息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kjxx.cn/zonghexinwen/2020/1112/1227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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